台灣疼痛醫學會章程
台灣疼痛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
台灣疼痛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八日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第六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疼痛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落實專科醫師之訓練,培養卓越的專科醫師,改善病人生活品質,促進病人健康,特釐定本學會疼痛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
第二章 醫院條件
第二條
訓練醫院限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教學醫院以上醫院。
第三條
醫院須設有麻醉科、疼痛門診、骨科、神經科、復健科、精神科、家醫科、腦神經外科及口腔顎面外科等相關臨床科目。
第四條
人員有本學會認定之專任專科醫師,及學會認定之專科指導醫師。
第五條
醫療業務須具下列各項:
- 可獨立完成全部的訓練計畫。
- 設有疼痛門診,每週至少二次門診。
- 疼痛醫療業務內容包括實施神經阻斷術、藥物療法、物理療法、刺激鎮痛法等以處理急性疼痛、慢性疼痛及癌症疼痛控制。
- 全年疼痛門診病例在一千例以上。
- 疼痛諮詢會診。
第六條 醫療場所與設備須具下列各項:
- 固定的門診空間及診療床。
- 獨立的病房及病床。
- 疼痛門診必須有血壓計、氧氣、藥品、呼吸輔助器等急救設備。
- 有實施神經阻斷術之器材及相關物理治療用儀器設備。
第七條
有疼痛病歷、疼痛照會單、疼痛評估表各項訓練活動記錄,及設備維修報表等之品質管制評估記錄。
第三章 訓練師資
第八條
訓練師資必須具本學會專任專科醫師資格至少三名,訓練科之負責人(主任)須為本學會認定之專科指導醫師。
第九條
訓練醫院之管制藥品管理委員會、安寧照顧小組均有疼痛專科醫師擔任委員。
第十條
以專任專科醫師為第一作者或責任作者刊於疼痛醫學相關雜誌論文至少三篇。
第四章 教學設備
第十一條
訓練醫院須具有獨立之教學場所。
第十二條
需長期訂購至少三種以上疼痛醫學相關雜誌。
第五章 教學內容
第十三條
須符合本學會疼痛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綱要。
第十四條
教學課程須具下列二項並有紀錄:
- 每週至少有一次病例討論、讀書報告或新知報告。
- 每月必須有一次併發症或死亡病例討論會。
第六章 審查、發證、換證
第十五條
經申請審查通過為本學會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由學會核發證書並公告之。
第十六條
訓練醫院合格證書有效日期三年,屆滿得重新提出認定之。
第十七條
本訓練醫院認定標準條例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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