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疼痛醫學會章程

台灣疼痛醫學會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台灣疼痛醫學會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民國八十三年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柒年三月十日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四日第十七屆第七次會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疼痛醫學會特制訂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其目的為培養優秀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發展國內有關疼痛醫療之學識、技術、研究,俾能對國民之健康有更大之貢獻。

第二章 疼痛醫學專科醫師之甄審
第二條
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之範圍包括急性疼痛、慢性疼痛、癌症疼痛及其他相關項目。

第三章 疼痛醫學專科醫師之甄審委員會
第三條
疼痛醫學專科醫師之甄審委員會,隸屬台灣疼痛醫學會。
第四條
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之委員,由台灣疼痛醫學會理事會遴選相關科系五到九人為限並聘任之。
第五條
疼痛醫學專科醫師之甄審委員會,承台灣疼痛醫學會之命,甄審疼痛醫學專科醫師及其他有關之實務。

  1. 審核申請甄審醫師之資歷。

  2. 辦理疼痛醫學專科醫師之各項甄審實務。

  3. 審核及修改疼痛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之計劃及課程。

  4. 審核擔任疼痛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之醫學中心及醫院之作業計劃情況及設備。

  5. 審核各疼痛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歷。

第六條
疼痛醫學專科醫師之甄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會聘任之,負責處理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委員之決議。
第七條
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之委員任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可續聘為無給職。

第四章 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第八條
申請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者,須具備下列之資格。

  1. 為本會正式會員者。
  2. 曾在國內外教學醫院受滿住院醫師或牙醫師訓練,且取得國內部定專科醫師資格並持有證明書者。
  3. 持有一年疼痛專科訓練證明;或曾參與過一次台灣疼痛醫學會年會,且參加疼痛醫學會承認之課程並累計學分滿一百分。其中一年疼痛專科訓練證明以學會認證之"介入性疼痛治療及訓練中心"開立證明為主。
  4. 無滯繳本會常年會費。

第五章 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之方法及步驟
第九條
申請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之醫師,須向甄審委員會提出下列各款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1. 台灣疼痛醫學會正式會員證書。
  2. 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之申請書。
  3. 住院醫師訓練期滿証明書且任一專科醫師証書影印本。
  4. 疼痛醫學專科訓練滿一年之證明書;或曾參與過一次台灣疼痛醫學會年會,且參加疼痛醫學會承認之課程並累計學分滿一百分。

第十條
申請疼痛醫學專科醫師之考試由甄審委員會負責。

  1. 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筆試部份: 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筆試,每年舉行一次,筆試日期地點及費用,由理事會決定後於筆試前半年由甄審委員會公佈。

  2. 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口試部份: 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口試,每年舉行一次,口試日期、地點及費用,由理事會決定後由甄審委員會公佈,應考資格限筆試已通過者。

第十一條
考試合格後由甄審委員會報請台灣疼痛醫學會,合格醫師發給疼痛醫學專科醫師證書,合格牙醫師發給口腔顎面疼痛醫學專科醫師証書,並公告之。

第六章 專科醫師證書之換發
第十二條

  1. 須繼續為本會正式會員,並無欠繳年費,五年內至少需參加疼痛醫學會年會2次。

  2. 證照有效期為絶對期五年內,須累積滿本會認可之教育學分一百分,可予換證。

  3. 如過期未換證超過一年者,因已喪失專科醫師資格,均需重新開始累積學分(滿100 學分),並重考疼痛專科以取得疼痛專科醫師(特殊狀況提專科醫師委員會議討論)。


第七章 擔任疼痛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醫院認定標準
第十三條
擔任疼痛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機構之資格及審核,參考台灣疼痛醫學會疼痛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辦法。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凡在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已為疼痛醫學會正式會員;當會員資歷滿二年以上;已有各專科醫師證書或執業滿五年而實際執行疼痛醫療業務並積滿本學會認可教育學分滿五十分者,並經疼痛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通過後,可為合格疼痛醫學專科醫師或口腔顎面疼痛醫學專科醫師。
第十五條
第八章附則第十四條至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自動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