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疼痛醫學會組織章程

台灣疼痛醫學會組織章程



台灣疼痛醫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三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九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百零柒年三月十日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名稱為台灣疼痛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促進疼痛醫學之研究與發展,增進醫療品質、改進國人之健康。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促進疼痛醫學之醫療服務、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
2. 協助並發展止痛器材及止痛藥品之製造、發展與臨床評估。
3. 發行疼痛醫學雜誌。
4. 發行疼痛通訊。
5. 定期舉行國際性及國內性之疼痛醫學研討會。
6. 推廣疼痛醫學並提昇醫療服務品質。
7. 其他有關疼痛醫學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之醫學院、獨立醫學院或醫學專科學校之醫學系、牙醫學系並持有畢業證書及本國西醫師執照、牙醫師執照者。另中醫師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之中醫學系並持有畢業證書及本國西醫師執照者。
2. 相關會員:從事醫護工作或基礎醫學教學與研究,經本會會員兩人之推薦者。
3. 名譽會員:對疼痛醫學有卓越貢獻,經本會會員兩人之推薦者。
4.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經本會會員兩人推薦者。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年會費後得為本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其他非個人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1.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2. 滯納會費之會員,欠繳三年以上即成「不活動會員」,停止所有會員權益及活動,進修學分給予保留;繳清近三年會費可恢復活動會員身份。至繳納會費當日始享有會員之權益,並於繳納日後,恢復為活動會員狀態之疼痛學分,始可認證疼痛學分。
3. 會員經除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4. 新入會員繳交年費時間點有所不同,對認定學分會有所影響:每年理監事會議認證入會後繳交年費為依剩餘月份比例繳交當年常年會費,而新入會員的學分開始累計則由核准之次月開始累計學分。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如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章程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之選舉得採取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聚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以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三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 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各項辦法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